1、贯彻落实国家、省和吉林市旅游业法规和政策;研究制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;起草全市旅游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;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2、促进和引导旅游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;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规划,协调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;负责对旅游开发项目、景点设施建设项目的预审及投资立项审批;组织开展旅游统计工作;对旅游景区进行管理和检查。
3、研究拟定旅游基本建设基金及专项投资项目;管理和使用国家、省、市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及专项投资。
4、制定开拓旅游市场的计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开展促销活动;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、生产和销售。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,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。
5、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施行业管理;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景区旅游交通运输实施监督、检查、协调和指导;对旅游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;负责旅游企业信誉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;受理旅游者投诉。
6、指导全市旅游教育、培训工作;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;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。
7、牵头组织全市大型节庆活动的策划、组织、协调和运作工作。负责全市旅游节庆活动的整体形象策划和对外宣传工作。
8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